1.目的
明确社会维修用临工变速箱总成的保修项目及标准,维护授权经销商及用户的合法权益,全面提升临工的品牌形象。
2.适用范围
经山东临工汽车桥箱公司授权的经销商销售的临工变速箱总成。
3.保修规定
3.1 凭证
3.1.1
授权经销商销售变速箱总成时,为用户开具《临工品牌配件销售专用收据》,作为用户要求保修的必备凭证。(如表)
3.1.2
经销商于销售总成次日将《临工品牌配件销售专用收据》信息联寄达临工服务科,期间未寄出的视为此间未销售变速箱总成。以后补办的手续无效,均不给予三包。
3.2
原则
3.2.1凡经山东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销售的变速箱总成,在保修期限内,经鉴定确属产品设计、制造、装配等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,给予保修。
3.3 保修期限
保障期限从用户自授权的经销商购买变速箱之日算起,日期以开具临工品牌配件专用收据日期为准。(如表)
类别 |
零部件 |
车型 |
保修期限 |
基础件 |
变速箱壳体、取力器壳体 |
平板车 |
二个月 |
工程车 |
一个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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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件 |
一轴、二轴、中间轴 |
平板车 |
二个月 |
工程车 |
一个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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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件 |
二轴上的齿轮、中间轴上的齿轮 |
平板车 |
一个月 |
工程车 |
半个月 |
||
注:1、壳体类指因气孔、砂眼、缩松等到铸造缺陷造成的裂纹或开裂。 2、轴类件指断裂或裂纹,不包括各类磨损。 |
3.4 不予保修的范围:
3.4.1 未列入3.3条的零件;
3.4.2
购货收据内容与实物不相符或涂改的;
3.4.3 购货专用收据无准确日期者、超出或无法确定 保修期限的。
3.4.4
在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处购买的变速箱;
3.4.5 轴类件变弯、磨损;齿轮件绵齿、磨损
3.4.6 未使用临工配件维修而导致的故障
3.4.7
由于齿轮油脏、缺油造成烧死研坏的
3.4.8 其他不符合质量保修规定的。
4、本规定由山东临工服务科起草并负责解释。
【特别说明】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,向终端用户销售山东临工变速箱总成时,必须给终端用户开具《临工品牌配件销售专用收据》,并把收据的存根联传真回运通四方汽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,由运通四方统一将《临工品牌配件销售专用收据》提交给山东临工服务科。
运通四方联系人:林荣业
联系电话:020-36402385
传真:020-36401528